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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开具

时间:2020-05-08

  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了基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电子增值税发票系统的开发。 经过初步测试,系统运行平稳,符合全国实施条件。 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要,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实施,对于降低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便利消费者节省和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2.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签发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样本见附件。

  3.如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行者和接收者需要纸质发票,他们可以自行打印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格式文档,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以及 税务机关产生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相同的。

  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数字,编码规则为:第一位数字为0,第二至第五位数字代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中的城市,第六至第三位。 第七位数字代表年份,第八位数字代表批次,第十一位数字代表票证类型(11位代表电子增值税发票)。 发票号是8位数字,按年份和批次进行准备。

  5.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以外的其他地区使用过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自2016年1月1日起,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的技术改造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签发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签发电子发票的系统将不再使用。 有关系统技术解决方案,请参见附件。

  6,各地税务机关要抓好纳税人的推广和组织,重点是在电子商务,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有大额发票的行业中实施增值税电子发票。

  7。 该公告将于2015年12月1日生效。

  特别公告。
  附件:
仿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制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6日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监管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条文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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